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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二条。新、扩 建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 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和山西省电力发展规划.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建设、第十三条.新。扩。建自备电厂建设规划可结合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实际需求.充分发挥煤炭.电力。铝土等资源组合匹配优势 深化煤电一体化。探索 煤、电、X,一体化产业发展模式.延伸煤电产业链,第十四条、新。扩。建自备电厂应严格能效,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提升自备电厂机组能效环保水平,设计能耗指标不得高于国家及省相关标准。设计环保指标执行省火电机组超低排放相关标准、设计综合供热机组后的用水指标不得高于国家及省相关标准。第十五条.自备电厂要按照自发自用,高效环保、以热定电原则,科学合理选择机组类型和装机规模,第十六条,自备电厂应严格遵循电力建设运行秩序,开工建设前要按规定取得必要的支持性文件,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火电建设相关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能效 水效 环保,安全质量等各项标准。第十七条 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以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自备机组等违规行为、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自备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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