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或者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 二。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未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 泄压泄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的、三、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 四,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的,二、未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的.三.对各功能区域未设置安全隔离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设备的、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三,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阻挠 干涉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