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年度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 方式,频次。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 对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由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及时录入和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 使用 经营.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加强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危险化学品信息资源共享.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及其监督检查情况等相关信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发生责任事故被处理等信息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九条 化工园区。集中区 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集中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化工园区、集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化工园区,集中区.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每5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制定应急预案.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和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通报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