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化工园区 集中区。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新建 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规划,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 设计 施工和监理,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九条.除加油站.加气站以及为其他行业企业配套项目或者港区建设项目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布局规划。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内设立 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在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的。应当按照产业布局政策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中区,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和使用单位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以及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还应当设置安全仪表系统、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 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 蒸发 过程的设备设施 应当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泄压泄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第十一条、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当在小试。中试 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工业化生产.不得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 国内首次采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的分管生产或者技术的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化工专业及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主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前应当制定检维修作业方案、经风险评估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等应当作出书面记录、聘请外来人员作业的,应当查验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作业全程实施安全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和使用单位对动火 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应当执行风险辨识,票证审批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作业现场人数、不得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的作业 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对检维修和动火 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对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车,停车,应当制定相应的方案 并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和风险分析、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专用仓库 专用场地的危险化学品实施分类。分隔储存,不得超范围储存。超量储存.禁忌物混杂储存或者将爆炸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化学品露天存放.不得擅自停用报警.联锁系统和供风、供气等公用工程系统。危险化学品罐区不得随意变更储存介质或者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不得未经审批或者在无人监督情况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