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布局规划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 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规划,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九条,除加油站,加气站以及为其他行业企业配套项目或者港区建设项目外.新建 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 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内设立,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在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的、应当按照产业布局政策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中区,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和使用单位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 危险化学品以及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还应当设置安全仪表系统。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 应当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泄压泄爆 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当在小试 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工业化生产、不得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国内首次采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和使用单位的分管生产或者技术的负责人 应当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化工专业及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主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前应当制定检维修作业方案,经风险评估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 技术交底等应当作出书面记录,聘请外来人员作业的,应当查验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作业全程实施安全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对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应当执行风险辨识 票证审批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作业现场人数,不得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的作业,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对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对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车。停车。应当制定相应的方案.并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和风险分析.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专用仓库、专用场地的危险化学品实施分类、分隔储存.不得超范围储存。超量储存 禁忌物混杂储存或者将爆炸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化学品露天存放,不得擅自停用报警.联锁系统和供风.供气等公用工程系统,危险化学品罐区不得随意变更储存介质或者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不得未经审批或者在无人监督情况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