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绩效评价.第二十六条.城镇化资金绩效评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分级实施,根据实际需要 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情况进行客观 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年度城镇化建设资金,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项目管理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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