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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资金监管。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化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城镇化资金。严禁将城镇化资金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三公.经费支出.平衡本级预算等.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城镇化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7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1号,及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城镇化资金的分配审批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恶意串通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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