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指标下达第十一条。省财政厅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分配城镇化资金.第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及时做好试点选定 项目评审.计划审核等基础工作、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为按时下达预算指标提供科学依据、第十三条,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要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 并将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等及时报上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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