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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指标下达第十一条,省财政厅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分配城镇化资金,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及时做好试点选定、项目评审、计划审核等基础工作 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为按时下达预算指标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要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 并将分配结果 绩效目标等及时报上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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