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四条、要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综合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补助.项目奖励,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 发债增信。运营补贴等手段.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第十五条 支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范镇试点,特色小镇创建的资金。由各市,县,镇。统筹用于规划设计,试点经验总结提升项目.产业园区和农村新型社区公共配套项目.城镇道路交通。供水 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特色小镇的特色产业发展等,第十六条、支持宜居村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的资金。由有关村镇统筹用于编制建设规划和保护规划 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遗存修复等.第十七条.支持城乡环境治理的资金、由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示范县,市、统筹用于城乡生活污水垃圾规划编制 收集处理 资源化利用设施和政府监管能力建设等,第十八条,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资金。主要用于编制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 开展遗存和景点普查登记 整治周边环境 完善配套设施。修缮历史街区和优秀建筑等.支持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的资金,主要用于编制和修订抗震防灾规划、抗震技术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等,第十九条 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绿地与河道和排水防涝,调蓄截污,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 建设实施和运营监管等,支持综合管廊建设的资金 由各地统筹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及其辅助设施的规划设计 建设实施和运营监管等 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在不改变既定用途的情况下、省级补助资金可作为项目公司。SPV、政府出资资本金。第二十条。省本级支出主要用于城乡建设规划编制,建设标准规程制定.市政公用事业和工程建设市场监管,以及其他保障机关履职的向社会购买服务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