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十三条.各巡查组在市交通运输委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市交通运输委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市交通运输委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为派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巡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巡查工作经费及专家费用.购买相关安全机构服务的费用、由市交通运输委安委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统一列支,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委安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巡查工作任务、性质和类别.建立健全以下制度机制。一 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原则上每年实现对各直属单位和区 县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全覆盖。每次巡查时间视巡查任务确定.二,开展重点约谈工作 在巡查过程中,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同情形对各直属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各单位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三.实行闭环管理,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应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应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应实行闭环管理,第十五条.巡查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市交通运输委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依法高效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应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巡查单位应主动加强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的工作力度 抓早抓实抓严。应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