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巡查内容.方式和程序第十条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党中央 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 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 三,按照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失职追责、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落实市交通运输委年度安全工作安排等情况,四,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五.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 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等情况,七 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八,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九、市交通运输委和市交通运输委安委会部署安排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第十一条.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单位实际,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一、听取被巡查单位的工作汇报。二,列席被巡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 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单位的来信,来电等。四.召开座谈会 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五 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六,市交通运输委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第十二条.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一、市交通运输委安委办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 提前告知被巡查单位、在每一轮巡查工作开始前 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各巡查组根据年度巡查工作方案、认真细致开展工作。二,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后 应当向被巡查单位通报巡查工作任务 巡查过程中,经市交通运输委安委办同意后,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三,各巡查组在巡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委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巡查工作报告经市交通运输委安委会审定后。向被巡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对巡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交通运输委挂牌督办,对涉及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四,被巡查单位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 做到闭环管理,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市交通运输委安委会 五.巡查结束后、市交通运输委安委会将对巡查情况和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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