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巡查组人员构成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委安委会按照工作需要成立3 5个巡查组,每组5,8人,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工作人员和专家3。6名、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委或直属单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处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委安委会成员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从市交通运输委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机关处室中抽调.专家可从市交通运输委公布的安全生产专家名单中选聘,第七条、巡查组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有较强的责任感,事业心。二 坚持原则 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三,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 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第八条,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委安办提出,呈报市交通运输委安委会审批 各巡查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巡查任务进行抽调配备,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应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第九条、巡查工作可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安全机构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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