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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 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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