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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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