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 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五 各类绿地规划.六。花草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新建区 旧城改建区 城市生产绿地的绿化用地面积及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生产绿地及方便群众的小游园,小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城市绿化应当注重层次,色彩和景观效果,并应突出地方特色,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 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 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园林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