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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 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 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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