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 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 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城市树木 花草 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二 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三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 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第二十条.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 承担砍伐。移植 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统一登记 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和养护复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