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 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商政.2006,93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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