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市,县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可以由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工程竣工后分期验收,参与投标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项目投资30,以上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以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开发企业应将中标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 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