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二.将第三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三。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有违法所得的,修改为,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四、删去第四十条。五.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处罚、六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其中的,环境保护等部门 修改为。生态环境等部门.七,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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