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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停止侵害 并处以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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