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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市 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管理单位管理,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管理,三,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四,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五 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 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二,单位附属绿地 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三 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四 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居住区绿地 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的绿化用地、六 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的用于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应当按责任范围适时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用地地形。地貌 水体和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第二十条.树木的所有权。按下列界定归属.一,凡属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 由绿化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及收益归国家所有.二.各单位在其管界内,自行栽植和管护的树木,归栽植单位所有,三,各类住宅小区,开发单位栽植、管护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为开发单位所有、公房院内由房产所有单位统一栽植管护的树木,归房产所有单位所有,公房住户经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在房前屋后栽植和管护的树木归住户所有,四、居民在私房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居民个人所有,住户栽树不得侵害他人权益、树木所有权争议应依法解决、争议解决前 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树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绿化植物。含树木,或拆除绿化设施、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的需经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补偿.标准见附表.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移植,修剪绿化植物或拆除园林绿化设施、古树名木除外。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管理单位、险情消除后五日内到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 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第二十二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意义的树木 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专业单位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 放牧或乱扔废弃物 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五 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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