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绿地建设方案 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 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 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市区绿化覆盖率逐步达到35、以上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建城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 新建区,居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第十一条、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 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建设工程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进行易地绿化。第十二条。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质量监督制度、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 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 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和走向 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电力 通讯 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 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