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绿地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市区绿化覆盖率逐步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建城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新建区,居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 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 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第十一条,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市 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建设工程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进行易地绿化、第十二条,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质量监督制度.绿化工程竣工后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 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 应合理安排地上 地下管线的位置和走向 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电力.通讯 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绿化部门新种树木 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 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