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绿地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 合理布局.并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市区绿化覆盖率逐步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建城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新建区、居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 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 以上。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第十一条 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建设工程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进行易地绿化。第十二条、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质量监督制度。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 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 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 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和走向 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绿化部门新种树木 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