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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绿地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 合理布局。并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 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市区绿化覆盖率逐步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 建城区绿地率达到30 以上,新建区。居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 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 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一条.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建设工程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进行易地绿化,第十二条。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质量监督制度。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 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 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 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 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和走向 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电力,通讯,公用 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 后种让先建 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 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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