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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绿地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 合理布局,并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市区绿化覆盖率逐步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建城区绿地率达到30 以上,新建区,居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 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 以上,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第十一条.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建设工程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又确需进行建设的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进行易地绿化、第十二条。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质量监督制度.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 地下管线的位置和走向、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电力,通讯、公用 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绿化部门新种树木 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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