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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绿地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 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 合理布局,并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市区绿化覆盖率逐步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建城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新建区,居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第十一条。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 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建设工程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进行易地绿化,第十二条,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 施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质量监督制度.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 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和走向,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 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电力,通讯,公用 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 后种让先建.的原则 相互协商.采取避让 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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