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绿地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 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 合理布局 并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 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市区绿化覆盖率逐步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建城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新建区.居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 以上。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一条,居住区绿地 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 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建设工程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进行易地绿化,第十二条,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 施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 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质量监督制度。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新建 扩建 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 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和走向 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 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 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