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 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二、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三.在市区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 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 5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 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 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一,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 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 50元以下罚款。十三、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十四 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 造民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它公共场所临时堆施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 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第三十六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 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侮辱 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职务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各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管理秩序混乱和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进和纠正,并可处以罚款,逾期未改进和纠正的 可以建议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第四十二条,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其行政执法行为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文明执法,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罚款,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票据、所有票据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登记、配发,缴销.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没款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四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