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 照明。桥涵 人防,电力,电汛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新建,扩建 改建的一切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 第十一条.市区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 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市区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破墙开店,进行外部装修。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临街房屋搭建风雨棚。遮阳蓬帐,突出的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及其它构筑物.必须符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二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第十三条,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的清洗场地和沉淀、沙 设施,禁止在街道两侧随地清洗车辆,第十四条、市区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 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五。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六、工地必须设置护栏或者档板遮挡。护栏或档板以外不准堆料弃料。七.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 应当及时清埂和平整场地,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在市区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三。在市区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在市区街道两则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第十六条,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 画廊 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表美观 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 油饰或者按期拆除、必须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在门面标牌,商业橱窗上加灯饰。第十七条.严禁在市区建筑物.公用设施、树木.线杆,楼道等张贴,涂写.刻画或悬挂物品 节日、重大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悬挂张贴标语.横幅等宣传品的 必须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除.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置的临时集贸市场,摊点群,早市、夜市、应当在划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市场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 做到设施统一、整洁.划行归市,第十九条 市区道路两侧不准从事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主要街道沿街经营单位一律进店经营。严禁跨门、占道出摊.严禁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摆摊设点或在大街干线上游动叫卖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市区内禁止使和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所有商店,摊贩、歌舞厅等一律不准用发出高大音响的方法招徕顾客,第二十一条,行人、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人车分流,各行其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规定运行,停靠,在市区街道两侧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存车处 须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地点应适当。不得妨碍市容和交通,车辆应当摆放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