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第二十条,要合理运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将各被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成绩中 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市综治办 市文明办。市人社局、作为对各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绩效和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安委办,同时,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实行 一票否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优 评先 第二十二条 市安委会对安全生产考核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市安委办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兑现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各被考核单位负责推荐.经市安委办会议审议。报市政府审批后。以市安委会文件印发表彰决定.第二十四条,对在安全生产考核中弄虚作假 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五条,各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纳入考核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未纳入考核的其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 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 2014,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