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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程序。第十一条,市安委办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报市年度安全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批准后.统一组织全市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各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考核采取被考核单位自评与市安委办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半年组织实施一次,各被考核单位应在每次考核前按照责任书内容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评、自评报告作为各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评分依据之一,第十三条,市安委办实施考核时.应当成立安全目标考核领导组,领导组下设若干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要对照年度目标考核实施细则,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台账,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逐项评分。第十四条,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市安委办向签订目标的各被考核单位下发考核通知。安排部署考核事宜,二,被考核单位按考核通知要求认真准备考核资料 包括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及加分依据等,三,市安委办考核工作组实地考核,并在考核结束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初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建议,四.市安委办综合考核情况,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建议。经市安全生产考核领导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分管安全副市长,市长审定后、由市安委办下发考核通报,通报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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