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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数据共享与交换。第二十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临汾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领导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 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 准确与规范。数据提供方不因所提供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通过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第二十四条,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公共平台.以涉密网 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 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二 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第二十六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第二十七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具体实施.第二十八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后.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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