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信息更新与管理.第十五条,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临汾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有合法资质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临汾市基础测绘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和实施、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第十七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及时发布在公共平台上、第十八条、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 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 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 及时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应在市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第十九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