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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划、设计,建设等规定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有效保障试运行.试运营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验收,评估,论证职责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职责的,五,未按照规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七。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 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或定期检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未对轨道交通设施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进行监测和评估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运营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遇有突发事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六,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 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 未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等临时措施的,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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