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应急第五十八条、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五十九条。公民和法人应当自觉维护轨道交通安全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 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第六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制定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六十一条、遇有突发事件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予以处置、同时向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乘客应当支持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十二条,因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等因素影响运行时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 尽快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同时报告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并向公众公告.第六十三条,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明显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等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六十四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信息及接驳换乘信息.正确引导公众舆论,相关媒体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六十五条、发生轨道交通事故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造成他人伤亡的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