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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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