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化利用。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 区 包括正定新区.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 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 排水、再生水,电力 有线电视 通信,含监控线路 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管线对外衔接的分支接口或投料口.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第四条 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落实责任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合理分工 互相配合统筹做好全市管廊相关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更新、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及运营补贴的资金安排、发改委负责管廊项目立项.可研和概算审批、牵头建立管廊入廊收费标准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建设和监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项目土地审批、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管廊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 县,市.区政府应加大对管廊工作的投入。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融资建设、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