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化利用.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 区、包括正定新区,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再生水。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管线对外衔接的分支接口或投料口 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 通风,照明 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 落实责任的原则,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合理分工、互相配合统筹做好全市管廊相关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更新.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及运营补贴的资金安排、发改委负责管廊项目立项,可研和概算审批、牵头建立管廊入廊收费标准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建设和监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项目土地审批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管廊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 市.区政府应加大对管廊工作的投入、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融资建设。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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