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化利用 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包括正定新区.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再生水。电力 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管线对外衔接的分支接口或投料口,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 第四条 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合理分工,互相配合统筹做好全市管廊相关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更新,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及运营补贴的资金安排,发改委负责管廊项目立项,可研和概算审批,牵头建立管廊入廊收费标准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建设和监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项目土地审批。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管廊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大对管廊工作的投入 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融资建设,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