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化利用.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包括正定新区,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 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的构筑物 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 再生水、电力 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 供热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管线对外衔接的分支接口或投料口、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 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落实责任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合理分工 互相配合统筹做好全市管廊相关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更新、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及运营补贴的资金安排、发改委负责管廊项目立项,可研和概算审批、牵头建立管廊入廊收费标准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建设和监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项目土地审批,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管廊相关工作,第六条。市 县,市。区政府应加大对管廊工作的投入,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融资建设、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