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化利用.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 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 市、区。包括正定新区,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 排水,再生水,电力。有线电视 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管线对外衔接的分支接口或投料口,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落实责任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合理分工.互相配合统筹做好全市管廊相关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更新,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及运营补贴的资金安排 发改委负责管廊项目立项,可研和概算审批,牵头建立管廊入廊收费标准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建设和监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项目土地审批。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管廊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 市。区政府应加大对管廊工作的投入,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投资补助 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融资建设 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