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化利用.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 市,区,包括正定新区 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再生水.电力 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管线对外衔接的分支接口或投料口,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 电气 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 安全运行、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合理分工,互相配合统筹做好全市管廊相关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更新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及运营补贴的资金安排,发改委负责管廊项目立项。可研和概算审批。牵头建立管廊入廊收费标准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建设和监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项目土地审批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管廊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大对管廊工作的投入、可以采用政府投资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融资建设、鼓励引导企业 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 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