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化利用,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 合理开发 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 市,区、包括正定新区、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 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 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 包括供水,排水.再生水,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管线对外衔接的分支接口或投料口,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落实责任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合理分工 互相配合统筹做好全市管廊相关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更新。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及运营补贴的资金安排,发改委负责管廊项目立项,可研和概算审批,牵头建立管廊入廊收费标准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建设和监督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项目土地审批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管廊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大对管廊工作的投入,可以采用政府投资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融资建设,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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