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化利用,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包括正定新区 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 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 包括供水.排水 再生水、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管线对外衔接的分支接口或投料口 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 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 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落实责任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合理分工、互相配合统筹做好全市管廊相关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更新.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及运营补贴的资金安排、发改委负责管廊项目立项,可研和概算审批 牵头建立管廊入廊收费标准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建设和监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项目土地审批,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管廊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大对管廊工作的投入。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融资建设,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