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化利用.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包括正定新区 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 再生水.电力、有线电视 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管线对外衔接的分支接口或投料口,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 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 安全运行 落实责任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合理分工、互相配合统筹做好全市管廊相关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更新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及运营补贴的资金安排、发改委负责管廊项目立项 可研和概算审批,牵头建立管廊入廊收费标准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建设和监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项目土地审批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管廊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大对管廊工作的投入.可以采用政府投资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投资补助 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融资建设,鼓励引导企业 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