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化利用 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 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包括正定新区.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 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 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再生水,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 供热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管线对外衔接的分支接口或投料口,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 通风、照明、电气 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 资源共享 安全运行。落实责任的原则、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合理分工.互相配合统筹做好全市管廊相关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更新。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及运营补贴的资金安排,发改委负责管廊项目立项、可研和概算审批 牵头建立管廊入廊收费标准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建设和监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项目土地审批,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管廊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大对管廊工作的投入、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融资建设、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