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初办开工前审计、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补办审计手续,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 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未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由审计机关处以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第二十六条.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的有关费用,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并按违纪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 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非法所得。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违法收费 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 追回被侵占的资金 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节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上述行为中有漏缴税费的 应予补缴、并处以违纪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隐瞒 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四。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规定收缴资金、罚款的,六,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意见,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的,七.有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