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初办开工前审计 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补办审计手续.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未经批准的在建工程 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由审计机关处以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第二十六条,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的有关费用、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并按违纪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非法所得,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违法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 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 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节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上述行为中有漏缴税费的、应予补缴,并处以违纪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 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四.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规定收缴资金。罚款的,六。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意见,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