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初办开工前审计 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补办审计手续。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未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 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由审计机关处以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第二十六条、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的有关费用。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并按违纪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非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违法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节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行为中有漏缴税费的,应予补缴,并处以违纪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四。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规定收缴资金。罚款的、六。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意见、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