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 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初办开工前审计 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补办审计手续。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未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 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 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由审计机关处以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的有关费用,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并按违纪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 收缴非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违法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 隐匿节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行为中有漏缴税费的,应予补缴,并处以违纪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四 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规定收缴资金,罚款的。六,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意见.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