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初办开工前审计、逾期不补办的 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补办审计手续.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未经批准的在建工程 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 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由审计机关处以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第二十六条。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的有关费用.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并按违纪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非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违法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节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行为中有漏缴税费的。应予补缴。并处以违纪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 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 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四,利用职权 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规定收缴资金。罚款的 六 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意见、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的。七 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