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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预 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一、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二.编制或调整预,概,算的真实 合法情况。三.合同标的额和合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到位与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五、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六,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七,依照有关规定采购设备 材料及设备,材料的管理情况 八,项目税、费计缴情况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设计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 二、设计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施工单位预、概 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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