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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预,概 算执行情况审计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 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一,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二。编制或调整预.概、算的真实、合法情况,三 合同标的额和合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五.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情况.六、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七,依照有关规定采购设备,材料及设备。材料的管理情况、八,项目税 费计缴情况,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设计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二.设计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施工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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