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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一.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二,编制或调整预.概.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合同标的额和合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四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五 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六 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七,依照有关规定采购设备,材料及设备,材料的管理情况。八、项目税,费计缴情况.九.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设计单位预 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二 设计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施工单位预 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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