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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二 编制或调整预 概 算的真实,合法情况,三 合同标的额和合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到位与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五 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六,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七,依照有关规定采购设备、材料及设备、材料的管理情况.八、项目税,费计缴情况、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设计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二。设计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施工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一 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 合法。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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