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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预 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一、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 二、编制或调整预。概,算的真实、合法情况,三,合同标的额和合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五.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六.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七 依照有关规定采购设备 材料及设备。材料的管理情况.八。项目税。费计缴情况 九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设计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二。设计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施工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 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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