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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的审计监督 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均适用本条例,凡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均应当接受审计该建设项目的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对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 预 概 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第五条,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计划、经贸,财政 规划、建设.土地 环保等有关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 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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