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开工前审计第七条.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前 应向审计机关申请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内容为.一,是否列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二 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三 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应报送下列资料,一,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二,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证明,三。建设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第十条。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开工前审计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并送达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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