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申请及受理。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 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海事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运输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第五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目录予以公示.申请人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变更海事行政许可,延续海事行政许可期限的 申请人可以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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