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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复、查.第十二条 复查工作由省质监总站组织实施、根据各市推荐名单和工程进度,采取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省优质结构工程集中检查每年至少一次,随机抽查适时进行 二 每次复查应当成立复查组.复查组由2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实施回避制度 三.复查工作程序。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结构质量情况的汇报、2,征求建设。监理单位和所在地监督机构的意见 3。观看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及验收情况的5分钟PPT资料或录像 4 核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原件、5,抽查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6。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7.反馈检查情况、8、提出复查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复查时主体结构分部未全部完成的工程 由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后续评价。并及时将剩余工程质量评价情况上报,后期质量严重下滑的工程实行一票否决制,第十四条。复查工作实施动态监管,全程跟踪 申报单位应当每月上传反映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的10张现场照片及文字说明,上传时间截止到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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