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范围第六条.申报条件。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二。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三.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完善、结构创优目标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可靠,符合、四节一环保.和绿色施工要求,四,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 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科技含量较高,积极开展施工工法研究,QC小组活动,应用四项以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鼓励大型工程项目使用BIM技术,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未因工程质量原因受到设区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七。已参加设区市优质结构工程评价.第七条 申报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均可申报省优质结构工程、一,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工业建筑。三 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1 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3,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四。未达到上列.一 至.三 项要求、但具备新型结构体系。质量突出.具有影响性的工程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一。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 修缮工程、二.施工过程中结构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或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三、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使用虚假检测报告、未执行住宅工程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的工程。四。在评价过程中因结构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工程、因存在违法发包,转包 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被举报经查实的工程,五 不符合评价标准及存在其他影响结构质量情形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