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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的。经有关部门处理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企业诚信档案中予以记载、第五十七条。对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等方式骗提。骗贷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违规款项 并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纳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同时暂停其2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和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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