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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逐月依法缴存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均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管理部,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第九条.机构编制 公安、民政.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统计,国土资源,税务、工商,质监。人民银行,银监,工商联,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与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第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完善升级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打造综合服务平台、提高综合性业务办理场所的服务水平、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利条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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