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逐月依法缴存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均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 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管理部。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第九条,机构编制,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统计 国土资源。税务 工商.质监、人民银行、银监.工商联,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公安 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与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结算等金融业务、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升级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打造综合服务平台、提高综合性业务办理场所的服务水平,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利条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