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提取 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逐月依法缴存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均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管理部 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第九条、机构编制.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统计 国土资源、税务,工商,质监,人民银行、银监,工商联 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与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明确双方责任,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第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升级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打造综合服务平台、提高综合性业务办理场所的服务水平、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利条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