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 使用 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逐月依法缴存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均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 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管理部.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第九条,机构编制。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统计,国土资源,税务 工商,质监、人民银行 银监。工商联 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公安 民政 住房城乡建设 国土资源,工商 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与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第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升级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打造综合服务平台.提高综合性业务办理场所的服务水平。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利条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