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逐月依法缴存的 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均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 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 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 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管理部。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第九条、机构编制、公安,民政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 审计、统计。国土资源,税务,工商 质监、人民银行 银监。工商联,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公安、民政 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与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第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升级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打造综合服务平台,提高综合性业务办理场所的服务水平。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利条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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