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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逐月依法缴存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均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 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 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 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管理部。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 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第九条,机构编制、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 统计。国土资源、税务,工商。质监。人民银行,银监,工商联、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 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与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完善升级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打造综合服务平台,提高综合性业务办理场所的服务水平。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利条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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