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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逐月依法缴存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均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 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管理部 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第九条.机构编制,公安,民政,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统计。国土资源,税务。工商、质监 人民银行,银监。工商联.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办法,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 工商,质监 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与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升级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打造综合服务平台、提高综合性业务办理场所的服务水平、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利条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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