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逐月依法缴存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均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 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 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管理部 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第九条 机构编制,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 统计 国土资源,税务.工商。质监,人民银行 银监,工商联,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公安 民政 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与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第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升级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打造综合服务平台、提高综合性业务办理场所的服务水平、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利条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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