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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逐月依法缴存的,具有强制性 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均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 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 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 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管理部,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 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第九条,机构编制,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统计、国土资源.税务.工商,质监.人民银行。银监、工商联、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 与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升级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打造综合服务平台.提高综合性业务办理场所的服务水平 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利条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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