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 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逐月依法缴存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均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 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 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履行下列职责。一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管理部。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第九条。机构编制,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统计、国土资源。税务 工商,质监,人民银行.银监,工商联,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 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与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第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完善升级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打造综合服务平台.提高综合性业务办理场所的服务水平,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利条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