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缴存管理。第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建立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提取等情况,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第十三条 单位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月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和转移,封存。托管。注销等手续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五条。缴存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事项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单位合并 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托管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未实现再就业的,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再就业后.由新单位办理解封转移手续。第十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7月份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以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拟订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并向社会公布.上限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省政府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按列入工资总额计算的上年度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应当在公布的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范围内.每年自7月份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第十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年结息.结息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6月30日为结息日,并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 经市政府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相同 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未按照规定缴存的 应当补缴。补缴数额按照欠缴时的月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机关核定的工资.或者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三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经营亏损、无能力按照现执行比例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第二十四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 降低缴存比例的书面申请、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决议.三。单位近二年的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四、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五.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批.第二十五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二。工资停发6个月以上的。三.发生严重亏损的 四、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第二十六条。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缓缴的书面申请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决议、三 近二年单位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四,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批.第二十七条.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仍无能力缴存或者不能按规定比例全额缴存的,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缓缴或者降低比例缴存有关手续.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第二十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 分立.撤销.解散.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批准部门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破产单位应当自批准进入破产程序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破产单位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 应当按相关规定在破产清算资金中解决,第二十九条.对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欠缴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补缴欠缴额,欠缴额较大、不能一次性缴清的.单位应当提出补缴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分期补缴 第三十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单位不得将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转嫁给职工承担或者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降低职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