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应当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明确监管责任,统筹协调部门联合执法,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发现并制止矿产资源开采违法行为 对涉嫌犯罪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安监部门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制止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等监管指令,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名单、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关闭矿山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监督关闭矿山妥善处置剩余的爆炸物品 查处向非法开采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爆破器材的行为,查处阻碍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等涉嫌犯罪案件。第四十六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落实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安全责任制,按照任务到点。责任到人的要求,层层签定责任书.明确监管单位和责任人。第四十七条.一年内 在一个区县存在两处以上。在一个乡镇存在一处以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本级政府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未予查处的 应当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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