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济宁市公务用车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 DB3708/T 1-2020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集 人口 第8部分:工伤保险信息 DB37/T 4221.8-2020
  • 山东省煤矿在用架空乘人装置定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DB37/T 4194-2020
  • 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B37/T 5097-2017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集 法人单位 第3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信息 DB37/T 4222.3-2020
  • 山东省近岸海域空间资源动态监视监测技术规范 DB37/T 4217-2020
  • 山东省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物联网规范 DB37/T 4239-2020
  • 烟台市短程海上客运服务规范 DB3706/T 66-2020
  • 济南市城市道路工程HSE管理规范 DB3701/T 10-2020
  • 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 2016年
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第三十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防止和杜绝污染环境,水土流失和破坏自然生态、第四十条。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及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第四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应缴额、依据矿种.采矿方法、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等因素计算确定.具体规定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支取和使用 以及履约保函,信用证的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义务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和完成山体植被恢复任务的.经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未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仍由采矿权人承担。水土保持治理结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一并治理验收,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