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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五条.新建矿山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矿山开采年限不小于3年、二。开采规模不得低于省。市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三.相邻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米.矿山周边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矿山与生产生活设施的距离应当大于300米、第十六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不得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一 机场.军事设施安全防护区域以内、二,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地。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水库、堤坝以及大中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城市规划区。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湿地 地质公园以及地质地貌、地质遗迹、矿山遗迹 古生物化石 自然景观保护区.六。市人民政府禁止开采的其他区域 第十七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第十八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 砖瓦用页岩和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普通建筑石材,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二十条.新设采矿权需经当地政府同意 并按照发证权限由市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在网上公开交易。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 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地质报告和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四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缴存凭证 八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开采矿泉水。地热水、水利部门负责办理 取水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手续,在河道或者水库内采砂 先由河道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门批准并发放.采砂许可证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河道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门批准的开采范围和开采限量 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领取采矿许可证。不予登记的,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采矿权依法实行有偿使用.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探矿权转采矿权不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第二十六条。除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情形外。采矿权价款应当进行评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的采矿权在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款评估.第二十七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矿区范围跨区县的 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采矿权使用费由负责审批登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取,第二十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省级返回的数额。市.县再分成数额比例为1,4.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和必要的矿产资源管理支出。第三十条,采矿权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后,应当进行建设或者生产,逾期不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采矿权到期后、原审批登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收回采矿许可证,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矿种进行开采.并接受所在地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在开采作业场所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 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三十三条.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原审批登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一,采矿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已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补偿费。四.按照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或者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三十四条.采矿权转让,应当由原审批登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实施 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市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成交确认书。第三十五条。采矿权可以依法抵押 采矿权抵押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经原审批登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 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二.采矿权评估报告.三、采矿权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四 采矿权有偿取得凭证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款证明、五.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三十六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第三十七条。采矿企业停办或者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审批登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审批登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报告 由原审批登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四。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第三十八条。采矿权人凭关闭报告批准文件和履行义务的有关证明,报请原审批登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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