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建设并无偿移交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的开发建设单位、本居住小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社区用房部分,第二十六条,保障性住宅用地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权和移交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莒县.五莲县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权.移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管委。应当制定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小区建设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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