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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产权依法属于接收单位所有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完成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罚款,第二十四条,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 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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