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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由市规划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确定,市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第八条,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幼儿园,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便民菜市场等用房。在土地出让时应当作为招拍挂的前置条件,其建设成本,土地成本等相关费用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计入起始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书中明确需要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及规模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出让地块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情况书面告知相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协议.包括接收内容.产权界定。管理责任.基本设计条件等事项。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设计和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市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对分期建设工程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功能。指标等进行核定,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市规划部门验收合格。二,与接收单位签订建设协议、具备建设协议约定的投入使用条件,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交付时间等,并书面告知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居住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当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作为招投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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