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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零星住宅等,以下统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 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第五条.市规划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管理等工作.岚山区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文化,卫生 体育。商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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