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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管理养护工作,违反有关规定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的.二 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三。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四,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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