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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管理养护工作,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的.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三 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行为的,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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