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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不得干涉正常的管理养护工作.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的.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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