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管理养护工作.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的,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三,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