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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管理养护工作、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的,二,因监督管理不力 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三、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四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行为的。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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