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资金保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并根据国家.省规定标准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需要 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村内道路修建及养护如需村出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一。国家,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二.国家燃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三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 四,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款。六,冠名权,绿化权等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一。国家和省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 二。国家燃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养护工程,三.乡镇,村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主要用于乡 村道的日常养护及养护工程 四 财政专项列支用于农村公路受灾工程抢修资金,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安全,